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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法院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对以王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东通过多次参与打架、斗殴等犯罪树立恶名,并陆续纠集被告人杨某、刘某山、周某涛、王某国等具有前科劣迹或闲散的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以聚众赌博、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非法利益、积累经济基础,在旧房拆迁行业形成一定垄断,侵犯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经过不断地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以王某东为组织、领导者,杨某、周某涛、刘某山、王某国为积极参加者,宗某、田某、张某皓、闫某、刘某旺、张某国、田某福、高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结构稳定,被告人王某东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负责决定组织内重大事项,管理组织成员,掌控、调配组织资产,通过多次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余万元;通过垄断旧房买卖拆迁市场,非法获利。该组织在王某东的授意、默许、指使下,多次实施或者接受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垄断部分村庄的拆迁旧房买卖,强制设立准入标准,持刀恐吓、殴打、驱赶未经其允许进入村庄的收购旧房者,破坏交易秩序,侵害群众利益。

  广大人民群众对王某东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慑于该组织的淫威,敢怒不敢言。以王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宝坻区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宝坻区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王某东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违法所得3135000元。对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同案被告人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ivhvpwy8567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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