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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武某等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圣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与侯某某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停车场租赁合同,与被害人郭某甲合伙经营。被告人武某与张某圣结识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介入并非法控制停车场经营。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武某先后纠集、指挥被告人常某、张某、侯某东,在停车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驱赶驻场员工,非法强占经营场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无正当理由拦截车辆强行索取停车费,逐步形成了以武某为纠集者,常某、张某、侯某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在停车场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圣明知武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构成共犯。

  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武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系缓刑期间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他恶势力团伙成员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共犯张某圣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ivhuipp73815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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