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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营企业利益 法官巧解“三方困局”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某科技公司既非债务人又非担保人,却被法院传唤到庭参与调解,还要代被告向原告清偿500多万元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结案后,这家看似“无辜躺枪”的公司还给法官送去了感谢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张某曾与某银行分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以房屋作抵按揭购买了位于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了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2019年10月前后,张某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于今年8月将张某诉至和平区法院,要求其偿还本息共计554万余元,若未按期偿还,则主张对该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办法官王军受理案件后,通过查阅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确认了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经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已大致明确,若无新情况,原告的诉请理应支持。然而,王军并没有立刻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反复斟酌,她把关注点放在了涉案房屋上。因为,作为抵押物,该房屋可以为银行实现债权做保障,但作为一处经营场所,它却实实在在关系着一家民营企业的利益。

  被告无力偿还已成事实,如果直接支持原告实现其抵押权,不仅实际操作周期长,还会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何既能确保银行顺利实现债权,又能帮助企业保持平稳运转,最大程度为多方提供便利并解决问题?一判了之显然不是最佳办法。

  经过调查,王军得知承租人科技公司实力雄厚,且有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但对代偿还款这件事顾虑重重。得知这一关键信息,王军觉得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口。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这条最新条款彻底解决了该案的“三方困局”。在征得原告、被告同意后,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被追加参与诉讼。王军参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科技公司自愿代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

  该案自立案起,仅用时15天就调解结案,科技公司已向法院支付相关款项,案件圆满化解,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给法院寄去了感谢信。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ivhvpwz1600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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