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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不尽义务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王大爷认为,平日的起居和日常生活多为自理,被告虽对其偶有照顾,但未尽完全扶养之义务,未采取实质措施改善双方关系,化解彼此矛盾,并且自己的房屋被小李占据,现只能栖身于妹妹家中,小李的做法令王大爷大失所望,于是将小李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扶养协议。

  法院经查明,王大爷反应的情况属实。承办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小李虽与原告王大爷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尽应尽之扶养义务,以让原告安度晚年,从而让原告切实感受到当初作出遗赠扶养决定之欣慰和被扶养之温暖。

  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的日常生活更需有人照料,被告没有担负起遗赠扶养协议中所约定的扶养义务。虽然双方签订协议已达12年,但再维持违背了原告之初衷,更有违法律善良之本意,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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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延伸阅读

  遗赠扶养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 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iznctkf05940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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