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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业加重,要求减少父亲探望次数?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频率都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来确定,但都应秉持着一个原则,那就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前不久,市民陈女士就以孩子课业加重为由要求减少孩子父亲的探望次数,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请吗?

  陈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底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了婚生子小月由陈女士抚养,同时王先生放弃探望权。但在2018年年底时,王先生联系到陈女士,希望可以重新商讨探望权事宜。在被陈女士拒绝之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每月两次探望婚生子小月,分别是每月的第二个和第四个周六,早上由王先生接走,晚上再送回陈女士的住处。但是由于陈女士和王先生沟通不畅,见面总是不欢而散,因此为了探望小月,王先生曾多次申请执行探望权。前不久,陈女士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将探望次数从每月两次改为每月一次。

  在庭审中,陈女士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原来,小月目前已经小学五年级,即将小升初,课业压力比较大,同时,小月自小学习的舞蹈、绘画及英语等课程都集中在周末时间,抽出一天的时间与王先生见面,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学习。另外,自从王先生申请探望权执行以来,见面地点就改在了法院,小月明显情绪低落,王先生与小月见面的时间里,不是玩手机,就是接电话,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因此她认为一月一次探望已经足够。

  王先生对陈女士的说法表示反对,他认为原有的探望频率并不频繁。作为小月的父亲,王先生认为,无论从亲情角度还是法律规定,他都应享有探望权。目前的探望已经从一天改成了一个小时,孩子正处于心理敏感期,他认为课业重要,但可以再补,而父爱的缺失,却是无法弥补的。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陈女士指责王先生消极探望,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庭未予采信。关于陈女士主张小月课业加重,要求降低探望频率一节,王先生已表示愿意配合小月的课程安排对探望时间进行调整,因此法庭认为现有探望频率和方式较为适当。综上,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提醒陈女士和王先生,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母爱和父爱都是不可替代的,双方均应不计前嫌,真正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协商探望事宜,不宜激化矛盾。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ftpnny24871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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