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播报

“私教”离职,消费者能和健身房解约吗?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如今健身运动越来越受到公众青睐,私人教练的指导作用被很多健身消费者看重,他们不认“店”,只认“人”。如果健身教练“突然”离职,消费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和商家解除合同呢?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强(化名)与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由教练张华(化名)为李强提供私人健身课程。课程结束后,基于对张华的信任,李强与该公司再次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约定课程单价为300元/节,共50节课,费用包含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课程执行费用,两项费用各占50%。李强按照优惠价格支付费用10000元。一个月后,李强发现张华离职,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指导,该公司为李强安排的其他教练不能使其满意,故李强提出要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除已消费五次课程外的剩余课程费用。

  然而,按照合同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公司将更换新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李强不得因此要求解约退课。为提醒李强注意,该条款内容设置为黑体且添加下划线。据此,该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李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由某健身公司南开分公司提供,合同内容均系单方制作,其中关于“教练因故离职、调岗,李强不得解约退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虽然通过格式处理提醒李强注意,但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约定李强不得解约,实质上加重了李强的责任,排除了李强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李强已对该公司失去信任的前提下,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李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李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该公司已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情况及李强的违约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向李强退还课程费用5500元。

  法官释法

  在健身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任签订服务合同,但健身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教练离职、跳槽的情况颇为常见,消费者因此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亦属经常。

  本案中,李强作为消费者,其解除合同面临两大难题。其一,合同明确约定李强不得因教练变更解除合同,其解除行为无合同依据。其二,在该健身公司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李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作为守约方的该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因此陷入僵局。关于第一点,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法院严格审核合同内容,认定该约定为格式条款,虽然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提醒义务,但该约定加重了李强责任、排除了李强主要权利,应为无效。关于第二点,法院以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为由,终结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促使消费者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本案实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地督促了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knscsi7049181.s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