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险理赔员的“三宗罪”
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10余年的职业生涯中,多次采取不法手段侵害投保客户的权益,日前,检察机关以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孙某是本市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1998年入职后,起初也是兢兢业业为公司、为自己扩展客户群体,但是随着入行时间越来越久,孙某逐渐发现了一个“商机”,不少老顾客对保险规则不会深入研究,而是非常信赖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保险代理员,简单地说,就是按时将保费交给代理员后,就不闻不问了。
“就算是侵占了客户的保费,短时间应该也发现不了……”孙某很快将“猎物”选在了对其充分信任的老客户身上。
2011年,周女士曾通过孙某为孩子上了一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4000元,然而,自2014年至2016年间,孙某伪造了保险回执单,将周女士转账过来的12000元占为己有;2017年7月、9月及2019年7月,孙某如法炮制,再次将另外两名客户的22000元保费侵吞。
此外,2018年10月至11月间,孙某还对客户王某编造保险公司有优惠政策,提前交清剩余三年保险费用,可以优惠人民币4000元的谎言,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现金人民币16000元,后归个人使用。
……
就这样,至2019年11月,孙某骗取多名被害人保费共计75000余元。
除了私吞客户投保金,孙某在为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期间,还多次凭借掌握的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私自将其中保费或者理赔款秘密取出,供己使用。
客户吴女士曾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某款寿险,受益人是其丈夫。2019年6月,其丈夫患病死亡,吴女士委托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人身死亡保险理赔。但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孙某凭借掌握的吴女士银行卡,将保险公司的5万元理赔款私自取出归个人使用。
事后统计,类似这样的不法行为,让孙某共计获赃款近80000元人民币。
如果说前两种犯罪手段还具有随机性的话,那么孙某实施的第三种犯罪手段,则更具有隐蔽性,并且更加肆无忌惮。
2012年,孙某利用在为郑某办理保险业务时掌握的身份信息,私自使用郑某名义办理了银行信用卡一张,此后的数年内,孙某使用该信用卡大量透支消费,截至2020年7月30日共计透支本金12万余元,且无能力归还以上款项。
2020年初,随着客户投保的保险陆续到期,做贼心虚的孙某从公司离职,当一些客户发现保单出现“问题”后,联系不到孙某,于是报警求助。同年11月,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归案,并于日前移送至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提起公诉。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knscsk11743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