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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腾讯状告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诱导分享”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诱导分享并抓取用户关系链等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湖南某网络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其中以下几个案例广受关注,个个有“新”意:

  腾讯状告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诱导分享

  [案情回顾]

  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在视频中以诱导性表述和界面设计诱导用户通过微信传播、扩散视频链接;

  (二)在收到相关内容链接的用户点击链接后,进一步诱导用户下载、安装、使用该视频软件;

  (三)在原告持续采取平台管理措施封禁相关内容链接的对应域名后,被告仍通过不断变换域名以使得上述相关内容链接持续在微信中传播、扩散;

  (四)在其视频的相关内容链接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

  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互联网平台经济背景下,作为互联网平台运营方的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互联网平台运营方有义务制订、执行、完善相关治理规则,维护平台秩序。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则负有遵守互联网平台相关规则的义务。

  被告作为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违反平台治理规则,恶意攫取平台核心竞争资源谋取竞争优势,破坏了平台生态系统健康、有序的动态平衡,影响了平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益。被告实施的诱导分享并抓取用户关系链等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构成对互联网平台运营方的不正当竞争。

  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案件启示]

  案件是因微信平台相关经营者在其产品中利用平台资源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引发的一起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生效判决对于微信平台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特点、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平台运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被诉诱导分享行为的不当性及损害后果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为网络平台治理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路径。

  “人人车”商标被侵权案 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新思路和计算方法

  [案情回顾]

  被告公司在应用市场大量上传假冒的“人人车”APP,通过假APP进行线下交易。致使原告公司遭受极大用户流量损失,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人人车”商标,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使用后,原告APP的上架量、通过APP销售的商品销量明显下降,造成了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

  以原告APP在苹果手机应用市场中的数据为例,可以计算出原告因被告APP使用“人人车”商标后服务费减少的数额。根据行业特点,酌情确定了“人人车”商标为原告经济收入的贡献率为30%以上,进而酌情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多达9800多万元。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80万元。

  [案件启示]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告承担的举证义务较重,且客观上很难取得满足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造成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很难计算,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且难以弥补原告实际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双方通过线上APP和线下居间服务结合作为销售商品的主要渠道。因此APP在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和企业的收入呈正相关。

  原告提交了被告侵权期间APP在应用市场的下载量数据,以及同期的市场交易量和服务费数据,判决中准确认定了原告服务费断崖式下降与被告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还计算出被告侵权期间的服务费损失,最终得出原告仅在苹果应用市场中的服务费损失数额便高达9800多万元。

  该判决为法官计算互联网行业中因APP侵权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提供了较好的参考和范例。

  “小岳岳”《五环之歌》是否侵权?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先获得了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著作权,后电影《煎饼侠》的推广曲《五环之歌》问世,原告方认为《五环之歌》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从作品名称、内容及主题、具体表达方式、创作背景及创作风格等均不相同,故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是具有共同合意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及曲作者共同享有。上诉人在未获得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主张获得《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改编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是当前热门话题之一。本案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如何体现、与原作品的关联性如何把握等问题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确定了在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合作作品时,实质在于判定是否进行了共同创作,是否具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和共同实施了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同时也明确了在判断是否侵害作品改编权时要考虑的两个要点:

  一是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二是改编行为是否导致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产生。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案例,其判决厘清了合作作品的认定、著作权归属、权利行使以及作品改编等著作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是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设的审判机构,坐落于空港经济区。天津三中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庭今年已累计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99件,其中一审案件2156件,二审案件743件,包括著作权纠纷案件1863件、专利权纠纷案件168件、商标权纠纷案件87件。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受理以下案件:

  1、发生在天津市辖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今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案件审理的一个特点是,判赔数额远超往年。如腾讯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赔金额为5000万元,人人车公司诉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判赔金额近2000万元。

  两大领域,遏制侵权

  据了解,目前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相关侵权案,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

  一、著作权领域

  现代阅读大多是通过APP下载阅读和在线阅读,文字作品传播量极大,传播速度极快,覆盖面很广,正版作品一经上线就被侵权人通过爬虫软件抓取到侵权APP中,侵权方式简单而且成本极低。面对侵权APP取证复杂,维权成本较高,通过诉讼能有效地制止侵权并收回维权成本。

  遏制侵权举措:

  1、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对于换源、搜索、链接等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区分提供作品行为与提供网络服务行为,合理界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2、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权利人是否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举证,才能正确确定谁是侵权人;

  3、加大保护力度,侵权人侵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只有加大保护力度,提高判赔数额才能震慑侵权人,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利领域

  专利领域侵权案件知名企业较多。随着天津营商环境越来越完善,对于京津冀以及全国甚至全球领域的众多企业具有较高的吸引力,专利是企业创新、竞争的有力手段,必然会招致许多侵权人假冒侵权。

  遏制侵权举措:

  1、加大保护力度。对于侵犯创造性高的专利,加大判赔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创新;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侵权行为。

2、完善技术实时查明。全部专利案件引进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充分保障技术实时查明的科学、公正;扩展技术调查官队伍和领域,构建技术调查官、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在内的“技术事实审查专门人才库”。

3、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试行先行认定侵权先行判决,做到定纷止争;

4、积极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持续实施,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

5、采取“难案精审,合力研究”的办法,由经验丰富法官组成合议庭,查阅参考同类案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合力研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保证案件审理结果准确公正。

  四大“首例”,“新”的挑战

  

  据介绍,2020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实现4大“首例”:

——受理我市历史上首例垄断纠纷案;

——受理我市历史上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在审理一件涉及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权纠纷案时,跨地域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调查,使该案成为全国首例跨地域调派技术调查官的知识产权案;

——在审理全国首例诱导分享案件中,知产法庭与执行局协调联动,有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被告在微信中诱导用户分享小程序的侵权行为。

  

  据介绍,下一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将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深入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指引,从证据形成、提交、保全、举证、质证以及司法鉴定、勘验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明确方向与标准,围绕专利,技术秘密等专门案件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iznctke72195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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