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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精品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3月12日,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20年精品案例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2020年度十大精品案例”。

  据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芳介绍,2019年年初,市一中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精品案例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将精品案例工作作为提升法官执法办案能力、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办精品案的过程,就是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形成案例等全部流程进行精品打造的过程,通过以“精品”带“正品”,以个案带类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2020年,市一中院审结各类案件15374件,结案率为93.8%。通过开展精品案例工作,该院13篇案例分别入选“全国法院指导性案例”“天津法院参考性案例”和“天津法院十大影响性案例”等。

  此次发布的十大精品案例,是经过各审判业务部门初评、院评选委员会复评,并报审判委员会最终审定选出来的,是近一年来审理案件中的典型代表。“十大精品案例”中,包括刑事案例2件、民商事案例4件、涉外案例2件、知识产权案例1件,行政诉讼案例1件。

  这些案例涉及反腐倡廉、扫黑除恶、疫情防控、保护个人信息、审查国际仲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意义。

  被告未按期按量完成口罩订单 法官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0年4月29日,英国某公司通过其天津代表处与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英国某公司向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金华某防护用品厂生产的口罩110万只,总价款为人民币4031.5万元,并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及货品供应方式。

  合同签订后,英国某公司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因故未能按期按量完成供货。后英国某公司天津代表处与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协商供货及退款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英国某公司遂起诉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夏某某,请求返还货款、定金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42万余元。诉讼中,依英国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和到期债权。

  因英国某公司的货款已经打至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该账户被查封,双方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双方诉前多次沟通,分歧较大,对立情绪明显,合议庭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为最快缓解双方经营困难、尽早恢复生产经营,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从双方的角度分析利弊,不断缩小分歧,最终促成调解。

  双方同意将查封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并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双方握手言和,并一致对法院的高效工作表示认可。随后,为最快速度执行调解协议,急企业之所急,将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降至最小,审判庭与执行局就该案扣划调解款及解封工作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执行局抽调精干力量,克服疫情影响,奔波杭州、嘉兴两地,经过耐心细致工作,最终将调解款划至法院账户并发还当事人,实现案结事了,英国某公司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该案是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及为外资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成功案例。

  在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的背景下,涉外企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回笼资金的需求急迫。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执行完毕,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

  被告开发程序强制、诱导用户分享链接被起诉

  腾讯数码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微信平台禁止强制、诱导分享等行为。被告赵某某明知微信平台禁止强制、诱导分享行为,开发销售18种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裂变程序,通过视频、群聊、影视、红包、新年签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从而实现对相关内容进行传播扩散的目的。

  此外,被告还开发销售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同时提供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服务,实时监测域名是否被封,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通过微信平台获取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告为研发、维护、推广微信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对诱导分享、恶意违规及对抗等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其核心竞争资源被他人非法利用。被告在明知原告禁止强制分享和诱导分享等行为的情况下,开发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强制、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裂变程序,欺骗、误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同时,被告为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开发域名防封系统,并提供域名检测接口服务。

  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破坏了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不正当地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的微信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损害微信平台上相关经营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站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公众服务平台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为维持其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通常会通过制定运营规则、采取技术措施等方式禁止和打击强制、诱导分享行为。侵权人开发用于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的强制、诱导分享软件,提供对抗权利人管理措施的技术服务,会影响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权利人和相关用户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通过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和相关用户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营造清洁干净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网络竞争秩序。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kknscsi5875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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