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社会聚焦

适用率85.4%,采纳率91.4%,青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9713人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3月11日,青海省检察院召开全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青海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自该制度全面推行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着力更新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特别是2020年,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施策、持续发力,在聚焦全面提升适用率的同时,注重增强适用质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量刑建议采纳率逐步提升,制度活力和效能逐步释放。

  青海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郝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97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2.4%。2020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5.4%,较2019年上升了48.5个百分点。2020年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50.05%,较2019年上升18.45个百分点,采纳率为91.4%,较2019年上升了10.7个百分点。

  主要做法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亲自安排部署,先后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刑事检察工作专题会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场推进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在西宁市、海东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过半年时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推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为确保适用率稳定增长,省院分管领导与各市州院分管领导、各市州院分管领导与基层院分管领导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海东市检察机关与每一名检察官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压实到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省检察院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多次赴各市州检察院进行重点指导督导,强力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此外,各地还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纳入检察官考评机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倒逼检察官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不断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

  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按月、按季度通报全省各级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督促各地对标对表相关数据,着力提升工作质效。建立工作约谈机制,根据适用情况适时约谈工作滞后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帮助分析原因,督促改进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牵头起草《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会同省监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六部门共同印发执行,为落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遵循。西宁、海东等市州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会签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果洛州检察院制定《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惩戒办法》,进一步明析责任,防止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积极破解困境,保障律师参与

  针对青海地域广阔、边远地区律师资源相对匮乏的困境,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集中见证、跨区域统筹调配等方式,妥善解决值班律师不足难题。海西州检察院与海西州律师协会签订值班律师服务合同,以集中见证的方式开展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工作,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海西州天峻县、乌兰县、大柴旦矿区检察院通过与外市县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解决了当地仅有一名援助律师,无法及时履行值班律师职责的实际困难,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等地检察机关还探索采用值班律师视频音频见证签署具结书的方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2020年全省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率到达86.2%,有效发挥了值班律师的作用,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制度适用

  青海作为全国首个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全覆盖的省份,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依托派驻检察室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方式方法,采用政策宣讲、播放宣传片、把关提醒、督促检查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从侦查环节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内各看守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法治宣传片,以浅显、新颖的动漫形式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提高犯罪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全省各级检察院还分别探索采用集中起诉、集中审判的方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行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聚焦黑恶案件,瓦解“攻守同盟”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瓦解黑恶势力犯罪“攻守同盟”的重要作用,将专项斗争从严与认罪认罚从宽有机结合起来、双向发力,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初犯、从犯、未成年犯,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即使认罪认罚,仍然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对1名认罪认罚的涉黑案件首犯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618名涉黑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75%,其中,涉黑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0%,对于有效加快庭审进度、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取得成效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认罪认罚案件不捕35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695人,占同期不起诉案件的54.9%;二是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适用这一制度办理的案件中,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刑的5288人,适用缓刑1890人,一审后被告人上诉288人,上诉率为4.6%,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0个百分点,服判息诉效果明显;三是显著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2.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38.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39.2%,比2018年下降个15.1百分点。四是受害群众利益得到有效救济。充分运用从宽激励制度引导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对被害人同步开展司法救助227人(次),发放救助金754.8元。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切实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坚持依法应用尽用,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效,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以充分体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平安青海、法治青海贡献新时代检察力量。

  青海省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第一检察部主任孙文胜就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如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被害人合法权益回答了记者提问。

  青海省院新闻发言人党春艳发布了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虐待被看护人等犯罪5个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青海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村、同族为纽带,以经济利益为吸引,纠集马某某等39人在青海、西藏等地采挖金矿。期间,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诬告陷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压、排挤竞争对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进而非法控制采金、牛羊肉批发等多个行业领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生活、宗教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提起公诉,依据认罪认罚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一)坚持全流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前介入阶段,积极建议公安机关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黑恶势力攻守同盟;审查逮捕阶段,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优势,及时向各犯罪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明不同诉讼阶段从宽幅度,保证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考虑权衡;审查起诉阶段,明确所有量刑要素,深入释法说理,以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为示范,带动、促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审判阶段,庭前会议中详细展示证据,集中听取辩护人意见,多名辩护人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二审上诉阶段,13名被告人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3名被告人全部撤回上诉。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罚当其罪。依照我省《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提出针对性量刑建议,准确体现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坚持认罪必须认罚,依法打财断血。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扣尽扣、应冻尽冻,为追缴赃款打牢基础。全面开示证据、加强释法说理,并对涉案财产逐项提出处理意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使多名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表示愿意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本案为全国扫黑办、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是青海省社会影响最大的、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瓦解黑恶势力犯罪“攻守同盟”的重要作用,将专项斗争从严与认罪认罚从宽有机结合起来、双向发力,在各个诉讼阶段全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涉案39名犯罪嫌疑人中38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率达97.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的成功典型。

  案例二:王某某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纠集王某伟等28名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在平安等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保险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平安地区赌博行业中形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提起公诉,依据认罪认罚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仇某某等15人亦参与多起犯罪,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时发现王某某等人喝酒闹事,殴打警察,借此扩大组织影响力,情节特别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实质审查,自行补充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夯实证据体系,依法追加4起犯罪事实和15名犯罪嫌疑人。

  (二)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攻守同盟。该案组织领导者王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影响力大,致使部分认罪犯罪嫌疑人心存顾虑,摇摆不定,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选择5名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的组织骨干成员作为适用对象,通过开示证据,释明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打消其后顾之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余22名犯罪嫌疑人亦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积极争取支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积极主动开展量刑协商,避免检察机关“一锤定音”和“我说了算”,争取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经工作,本案组织领导者王某某的辩护人主动要求与承办检察官就认罪认罚进行沟通,并带动案件骨干成员主动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注重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依法纠正漏捕漏诉犯罪嫌疑人15人,追加犯罪事实4起。同时,依靠扎实的证据基础进行释法说理,并与辩护人积极沟通,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标准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见,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突破口,有效带动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该案28名被告人中27名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率达到96.4%,庭审时间由原定的7天,缩短为4天,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宣判后,仅1人提出上诉,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

  案例三:胡某某、孔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孔某某作为西宁市城中区某幼儿园教师,在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期间,以被看护幼儿调皮、不听话为由,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用透明胶带封嘴、捆绑拉拽脚踢幼儿、持剪刀恐吓等虐待行为。

  检察机关以虐待被看护人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予以采纳。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一)全面核实证据,从严把控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侦关键节点证据,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效震慑犯罪。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所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认真核实,查明该材料内容系犯罪嫌疑人自行拟定,依法未予采信。

  (二)积极开示证据,促进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虽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对关键犯罪事实避而不谈。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打消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促进其认罪服法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及时制发建议,巩固办案成果。法院一审判决后,为巩固案件效果,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教育主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得到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落实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对于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的犯罪嫌疑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果。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对于避重就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核实案情、补侦关键节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其形成心理震慑,并对仍抱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开示,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同时,注重审查个案反映出的管理漏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建议,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监督落实,得到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对于减少和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四: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青海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旅游工程项目中,先后雇佣马某某等10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口头约定工资报酬。施工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贵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李某某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全部予以采纳。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一)释法说理摆证据,促进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也不愿支付1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开示青海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的票据、转账资料等,向其详细讲解定罪依据及理由,宣讲认罪认罚法律政策,教育感化,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二)认罪认罚促赔偿,化解社会矛盾。本案被害人均系农村务工人员,临近年关,农民工讨薪难成为检察机关的“操心事”。检察机关反复多次向被告人析法说理,教育敦促其筹措资金,向其讲明认罪并退赃退赔,及时结清农民工工资可从轻处罚,最终李某某结清了该10名农民工的工资,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遵循。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农民工讨薪的刑事案件时,应注重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积极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同时,积极联系被告人家属,耐心对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释法说理,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充分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讲明认罪服法、主动缴付欠薪对量刑的影响,最终追回全部欠薪,全面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殷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赵某萍在快手相识后,谎称本人曾给领导当专职司机,有生意门路,以开游戏厅、倒卖二手摩托车、手机等需要资金为由,从被害人赵某萍等人处骗得55000余元,后又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从赵某萍朋友赵某莉、何某某二人处骗得37000余元。赃款挥霍。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殷某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不再具备,致使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支持抗诉,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幅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一)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向殷某某释法说理,讲明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欺诈的法律区分,详细阐释其犯罪行为危害性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殷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查明理由,依法提出抗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全面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确认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确认殷某某在得到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即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支持抗诉,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幅度。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接受处罚。对先以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罚后又滥用上诉权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制度发挥应有效用。本案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从轻处罚后,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以提出抗诉对认罪认罚制度下滥用诉权加以制约,二审法院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幅度,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说“不”,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严肃性,增进司法诚信,为共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提供范本。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5/2021-03/15/content_12461980.s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