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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20-08-07 作者:佚名 来源:

  我们已知野生动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染源,接触野生动物等同于增加了自身患病的风险,同时还会埋下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研究与实践表明,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多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世卫组织公布的人畜共患疾病有90多种,并有60%至80%的新发传染病是人畜共患的。此外,野生动物体内还存在着大量未知的病毒、细菌和寄生物。而人食用野生动物等非正常接触行为,就有可能让原本在野生动物体内携带,在野生动物间传播、变异的病毒进入人体,甚至可能在人群中传播。虽然世卫组织表示新冠病毒源头目前尚不确定,但像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MERS病毒,都被证实可以通过部分野生动物传播。野生动物的商业售卖、食用,都是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我国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我国早在1988年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进行了重新修订。该部法律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其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但是对于非珍稀、濒危物种,并没有列入保护管理范围,很多地方存在捕猎蝙蝠、蛇、鼠等这些野生动物的行为,催生了猎捕、交易、贩卖及加工等上下游产业。

  而近些年随着对野生动物的认知不断深入,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理念已引入公共卫生与健康视角。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法治目标,扩大了野生动物禁食范围。《决定》中此次全面禁食主要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确立了“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这一基本原则。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食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新增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次禁止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00年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含了约1591个物种。例如此前野味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刺猬、果子狸、竹鼠、野猪、较多的蛇类等都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决定》生效后,上述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均应禁食。此次禁食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专门明确“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一部分人工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原国家林业局曾于2017年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包含了梅花鹿、马鹿等9种常见动物。《决定》生效后,对于上述名录中大部分允许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明确了禁止食用。

  《决定》第三条明确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按照家畜家禽管理的动物允许食用。农业部已经颁布的《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包括了适合我国国情且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共约159个畜禽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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