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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保供稳价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我省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一、运行机制不顺畅、安全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构建我省完备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保障粮食供给、调控粮食市场,我省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形成《办法》。《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提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调控效能,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8条,分为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涵盖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各工作环节,充分结合我省政府粮食储备特点和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压实了各方面责任。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8条。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管理职责、承储单位责任、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计划,共6条。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区域布局和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下达、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储存,共4条。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责任义务、储存质量管控、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轮换,共6条。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轮换原则、交易方式、轮换架空期、质量安全要求、轮换验收、损失损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动用,共5条。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动用条件、方案拟定、命令指令下达、动用顺序、库存恢复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日常监管、考核评价、信息监管、信用档案、配合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破坏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2条。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将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一并纳入管理范围,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立足保障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明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粮食收储流转过程,围绕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等重点,完善和细化各环节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和提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二)补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短板。《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空白,补齐了制度短板,为我省构建完备的粮食储备管理法律体系、提升依法治粮水平、实现粮食安全从政策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变奠定了基础。

  (三)贯彻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等相关表述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进行了规范。将《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关于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云南特点。在做到和上位法要求一致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强化了应急保供,明确州市、县级优先满足成品粮储备要求。明确了成品粮的轮换方式、轮换质量安全要求等。对建立异地储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zwgk/zcjd/bmjd/202411/t20241108_305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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