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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细则》解读发布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日前,商丘市发布《商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规范商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提升热线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管理细则》对“12345”热线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政务服务热线是政府倾听民意诉求的重要渠道,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管理细则》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在商丘市设立,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的非紧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统称。市政府设立的“12345”热线称为市“12345”热线,国家有关部委在我市设立的称为市级分中心热线。

  按照要求,“12345”热线遵循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属地管理、接诉即办、分类处置、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督查考核”的运行机制,完善协调、数据分析、舆情监测、动态上报等措施,确保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打造政务服务“有诉即办”的总客服。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是“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各级承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市“12345”热线转办的事项,并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

  在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方面,《管理细则》如何规定?

  《管理细则》明确受理范围:“12345”热线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管理细则》对“12345”热线受理、转办、办理、回复、回访、办结的全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进行了规范。“12345”热线在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后,能够直接答复的,当即答复处理;不能直接答复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派发、按责承办”的原则,在接到诉求后24小时内派发工单至承办单位办理。

  《管理细则》明确工单办理时限: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工单4个工作小时内签收(非工作日时间可顺延);咨询、求助类工单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意见、建议类工单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类工单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有关网站、平台等通过“12345”热线交办的诉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对分中心热线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理完成的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到期24小时前向“12345”热线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一般只能延期1次,法律、法规、规章对诉求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单位工单办理完毕,要及时答复诉求人,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回传至“12345”热线平台。“12345”热线收到办理结果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回访,及时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办理情况的评价。

  同时《管理细则》规定,收到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诉求,“12345”热线应当在2个小时内派发工单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须在签收后2个小时内反馈初步办理意见,每天反馈办理进度直至办结。收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诉求,“12345”热线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热线管理部门及有关处置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开展应对工作。

  围绕监督考核工作,《管理细则》提出了哪些要求?

  《管理细则》对监督考核工作给予明确:各级“12345”热线管理部门应当压实承办单位责任,加强对承办单位工单办理、热线知识库建设、平台运行等情况的监督。对工作不力的承办单位,通过印发督办单、专题协调、通报或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

  明确督查方式,对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工单多次退回重新办理的、“12345”热线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督促后仍未见实效等情况,由同级政府督查机构进行督办。

  建立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从话务接通、即时答复、工单办理、数据汇聚、服务满意率等方面对市、县(区)“12345”热线和市级分中心热线分类进行考核评价;从诉求量及增减情况、工单签收及办理、群众满意率、知识库及数据和系统维护等方面对承办单位分类进行考核评价。

  诉求人如何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

  《管理细则》明确,诉求人应当如实反映诉求,配合诉求办理工作,客观评价办理情况。对于诉求人无正当理由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话务资源,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以及以其他方式扰乱热线正常工作秩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占用“12345”热线话务资源等措施;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gov.cn/2024/09-24/3066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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