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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增2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发布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9月11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9月10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全省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2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授权具备条件开展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试行,并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新增试行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有效监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指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畅通联系服务渠道,及时疏导和解决医患纠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新增项目使用不受项目编码归类限制,临床各专业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可跨系统使用相关新增项目。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ywdt/bmdt/202409/t20240913_304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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