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社会聚焦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8月27日,我市召开《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今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我市人均水资源量少,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排涝河道行洪能力不足。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条例》在第四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明确部门职责。《条例》在第五条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部门分工,指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在第十二条规定:“发改、行政审批、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管控,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并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支持雨水渗透、调蓄、净化、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在第十九条明确,负有海绵城市建设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督范畴。

  关于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条例》在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和设计环节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海绵城市建设篇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第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海绵设施建设施工环节的责任作出规范。在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海绵设施作出规范。在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关于明确海绵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条例》在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履行运营维护责任。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管理人员,设置设施标识,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台账,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推动《条例》的落地落实。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gov.cn/columns/99f3da89-1949-44cb-b467-5029edff3fe7/202408/29/c3dc67de-f8aa-4137-8516-ee57f0f6862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