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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可奖3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调动和规范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构建“大安全”格局,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办法》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完善了举报受理、交办转办、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结果反馈等全链条工作流程,强化了举报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优化了奖励原则,规定举报事项查实必奖,旨在提高举报积极性;规范了奖励资金管理发放主体,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强化自我监督,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还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详细分类规定,并设定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对于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经查证属实但不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将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5种不予受理情形、核查主体、核查方式、8种不予奖励情形及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zwgk/system/2024/08/23/0300518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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