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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科学规范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今年5月,省民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建立了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低保标准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适度提高。截至目前,我省14个市均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主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提标后,全省城市平均低保标准由753元/月提高到775元/月,增幅2.9%;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由7211元/年提高到7565元/年,增幅5%,特困供养标准相应提高。此次提标惠及全省85.8万低保对象、13.95万特困人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省民政厅统筹谋划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科学规范低保标准调整方法,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着力促进全省保障水平地区平衡、城乡协调、合理适度。各市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自主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彰显了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政治担当。

  此次全省提标有效促进了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全省统一将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充分体现共享发展、适度合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实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权责更清晰、程序更规范、时限更明确、标准更科学,城乡保障差距进一步缩小。

  接下来,全省将进一步抓好提标“后半篇文章”,开展评估督导、强化资金监管、做好动态管理,切实把提标成效转化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信息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ywdt/202408231500328127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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