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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慈善条例》9月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近日,《贵州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条例》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施绍根)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112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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