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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记者 孙彦川)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公安厅等11个部门出台了《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办法》印发之日起,统筹安排好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等事宜。

  《办法》共14条,分别明确了保障范围、安置评估及完成时限,明确了安置对象帮扶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同时还明确了各部门在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根据《办法》,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到部队参军的,毕业(退学)、退役后符合条件的孤儿也被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要求,儿童福利机构要在孤儿成年前1年内,对孤儿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制订社会安置或机构安置方案。在孤儿成年前2个月内,将安置方案报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收到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孤儿安置方案后30日内,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方案审批工作。

  《办法》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对通过自主就业或推荐公益岗位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儿童福利机构与安置对象解除供养关系之日起算,时限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过渡期内,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帮助安置对象解决就业(创业)、住房、户籍、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问题,确保安置对象适应良好。其中,在住房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为: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同时,在对安置对象进行社会安置后的3年内,相应的县级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社会生活适应状况评估,针对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帮扶或救助,最大程度保障孤儿适应社会。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106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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