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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办法和确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4-08-2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记者 闫 洁)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制定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标准确定办法和确定程序。

  《实施意见》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

  《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意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原则上5月公布,6月起实施。

  今年3月,民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浙江省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106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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