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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8月1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通告,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自治区卫健委起草了《关于推进自治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截图

  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各地(州、市)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际,在自治区卫健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和乌鲁木齐、昌吉、克州、哈密、克拉玛依等5个地(州、市)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治区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医学超声资料三方面,并明确了互认标准及互认项目清单。

  其中,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为符合互认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并在未经医学干预的时限要求内的血细胞分析、尿液化学分析-仪器法、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6个方面的40个项目;

  医学影像资料互认为符合互认范围、互认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等298个子项目;

  医学超声资料互认为符合互认适用范围、互认办法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心脏疾病检查、颈部血管检查(定性诊断)、肝胆胰脾肾脏器检查、前列腺疾病(前列腺增生)检查、妇产疾病检查、浅表脏器检查等6个方面的41个子项目。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三种互认范围。同级互认: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认可;跨级互认: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应予以互认;集团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互相认可。


原文链接: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bmdt/202408/1d7b35b429cc4d29ab7ec698c2e3aed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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