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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预付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京交驾培发〔2024〕10号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委)、各运输管理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管理部门,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预付费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4年5月30日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预付费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驾培)行业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学员和驾培机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驾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的预付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费经营活动是指驾培机构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中,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资金),并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工作原则】 按照“规范经营、保障发展、防范风险、分级监管”的原则,规范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保障驾培机构合理发展,防范驾培机构经营风险引发社会风险,建立健全驾培机构预付费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监管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市驾培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开展预付费经营活动。根据驾培行业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学员提示预付费风险,协助化解消费纠纷。

  第五条【信息公示】 驾培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于提供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签订合同】 驾培机构应当参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合同(含电子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驾培机构应当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学员。

  第七条【备案要求】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进行备案。

  第八条【收费方式】 驾培机构应当自主选择1家本市辖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设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未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不得预收资金。收费主体应当与培训主体一致,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存管专用账户。学员支付现金的,驾培机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存管专用账户。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存管银行要求,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照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存管比例留在存管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剩余预收资金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驾培机构。

  第九条【资金存管】 建立驾培机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最低为10%,最高为100%。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存管比例,填写存管比例告知书(附件)并告知存管银行,督导驾培机构按照要求纳入预付费监管。

  根据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信用评价等级、涉费投诉情况,按年度调整存管比例:

  (一)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AA且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存管比例降低5%;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均高于上年度的,存管比例降低5%;质量信誉等级为B或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存管比例提高5%;质量信誉等级或信用评价等级低于上年度的,存管比例提高5%。

  (二)上年度无预付费投诉的,存管比例降低10%。

  (三)上年度预付费投诉解决率低于90%的,存管比例提高5%。

  驾培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即时调整存管比例: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10%。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5%,期限1年。

  (三)教练场地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提供新租赁合同的,自次月起存管比例提高至100%,直至提供租赁期限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上述调整的存管比例可累加。

  驾培机构初次建立存管专用账户时,存管比例为全部预收资金的40%。2020年、2021年、2022年质量信誉等级均为AAA的驾培机构初次建立存管账户时,存管比例可调整为30%。

  第十条【存管资金拨付】 存管资金的拨付与培训进度相匹配,按照20%、35%、35%、10%的比例分四次拨付至驾培机构。

  驾培机构完成相应阶段培训服务并经学员确认后,存管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超过7日未确认的,视同为确认。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记录查询】 驾培机构应当向学员提供培训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驾培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学员,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等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退费管理】 学员自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参加培训的,有权要求驾培机构退费。驾培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和相关服务,应当退回或支付合理的价款。

  其他退费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应当符合《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生退费纠纷时,驾培机构不得以纳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三条【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负责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及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定,为驾培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履行资金存管职责并实施异动监测,及时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存管银行应加强对预收资金的风险管控,保证资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驾培机构和学员存管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 有关部门、驾培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监管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预付费监管纳入交通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预付费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驾培机构信用评价的考核指标。根据“风险+信用”综合评级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采取非处罚类和处罚类监管措施。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信用交通北京”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依各自职责对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预付费经营活动的驾培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完成资金存管。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08/t20240816_3775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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