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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3部门联动解决短缺药品瓶颈

发布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苏璐萍报道)日前,《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保供稳价为重点,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分类分级应对处置能力,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吴发宝介绍,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规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制定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对于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区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

  《办法》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工信厅等13个自治区会商联动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对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及时处置,做好生产、配送、采购、储备等相关工作,并加强其价格异常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保障自治区药品供应。

  “我们将健全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直报等培训;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流程,促进会商机制规范运行,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分类分级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吴发宝说。

  关于印发《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bmdt/202408/f65468ec66ae4b49a42bbbb0cdccf9f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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