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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颁布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7月25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号公告正式颁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进行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在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价格认定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在价格认定职能定性定位、职责范围、程序规定、人员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一是明确价格认定职能定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和省对价格认定职能定位的需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特别是与市场中介组织的界限,对价格认定职能定位进行了明确,将条例名称及条款中的“价格鉴证”全部修改为“价格认定”,不再使用“价格鉴证”这一带有中介含义的表述。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突出政府法定职能意义。二是调整价格认定职责范围。随着价格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已经涵盖了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认定事项,原条例规定的民事案件、仲裁案件价格认定事项,因市场主体发育完善已完全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因此,本次修订将纪检监察案件纳入价格认定范围,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办理民事案件、仲裁案件价格认定的内容。调整后价格主管部门仅承担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的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和行政工作等涉及的价格认定。同时对省、市、县分级管理职责范围进行了调整。三是推动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为适应党和国家关于建设数字政府的新要求,《条例》与时俱进,增加了建立健全价格认定跨部门网上协同机制,推动价格认定工作数字化转型的相关内容。四是规范价格认定行为。为保障价格认定工作更好开展,《条例》在加强价格认定人员管理方面增加完善了条款,对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价格鉴证师资格相关内容,增加了价格认定人员的资格、选任、培训、考核、责任等内容。加强价格认定经费保障,删除了原条例中收费相关条款,并明确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五是完善价格认定程序。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对价格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取消了补充认定、重新认定等程序,将“复核裁定”程序修改为“复核”程序,并对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复核的提出、受理、审查、人员指定、回避、调查取证、论证、检测鉴定、认定方法、中止和终止、集体审议、认定结论和复核决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其他材料的归档、管理、使用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条例》的修订,将为我省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全省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gov.cn/columns/c7449170-2d1b-4486-b065-c5eac6116170/202408/01/172e9b35-101e-4067-af53-798404e150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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