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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市民政局基于《慈善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的具体实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规范慈善信托备案的流程和要求,为受托人依法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提供依据,并期待通过备案办法出台,发挥如下作用:

  一是推进以“金融+慈善”方式助力推进共同富裕。二是做好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指导,加强备案把关,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提供重要依据。三是规范慈善信托备案行为,确保慈善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确保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有效开展,维护慈善信托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范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

  一是明确区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履行备案职责,明确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共享慈善信托备案信息。(第七条)

  二是厘清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明确设立备案、变更备案、重新备案的申报要求并附材料清单,新增《上海市慈善信托变更备案申请书》便于受托人开展变更备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加强与信托登记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将信托登记系统的预登记完成通知书纳入设立备案的材料清单,推动慈善信托应登尽登、应备尽备。(第八条、第九条)

  三、特色亮点

  《办法》结合了本市慈善信托的具体实践,既注重对受托机构做好服务,也加强规范慈善信托的行为,确保慈善信托财产用于受益对象。

  一是加强服务指导。慈善信托备案不是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为了更好服务行政相对人,上海市民政局特别为受托人提供预先沟通渠道,做好备案前的指导服务;遵守《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规定,不要求受托人重复提供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获取的材料。同时,将慈善信托备案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受托人可线上提交备案材料。办法鼓励委托人选取不与受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主体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更有效规范慈善信托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开展。

  二是增加监察人与监察协议。《办法》鼓励委托人选取不与受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主体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引导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了解各自权利义务,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信托财产合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是规范本市慈善信托名称。《办法》对慈善信托名称提出要求:一般依次包括字号、信托目的,并以“慈善信托”字样结束,既保持慈善信托的相对规范性,也为委托人实现个性化需求提供空间。(第九条)

  此外,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特别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均不能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为提高表述规范性,《办法》中有关慈善信托委托人表述,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802/33f1ef6699d24b8abe7943d45964c0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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