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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推进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京规自发〔2024〕101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国资委、各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服务首都国企改革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有关要求,规范推进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前提下,申请用途与原证载用途一致,可认定为符合205号文的要求,按照证载用途和权利性质不变,直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摸清底数。各市管企业梳理汇总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名单,核实土地、房屋情况,填写市管企业名称、改制前企业名称、改制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属性、办理更名是否涉及土地账面价值变动等信息(具体见附件1),并附改制前后企业的产权登记证(表)、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企业换发的营业执照、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书等材料,加盖集团公章后上报市国资委核实认定。

  (二)汇总名单。由市国资委统筹分批汇总公司制改制企业名单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名单转发至各分局(包括企业集团、改制前企业名称、改制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属性、办理更名是否涉及土地账面价值变动等)。

  (三)变更登记。纳入市国资委公司制改制企业名单内的市属企业,可持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对照名单,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登记时土地用途和权利性质保持不变。涉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四)加强监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局办理完成后,要建立服务市属企业名称变更工作台账,并按照有关要求与国资监管部门共同加强监管。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定期协商、协调解决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单位要成立专班,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部门和专班人员,实现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联系表样式见附件2)。

  (二)加强学习培训。通知下发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国资委要认真做好政策培训,把中央的政策用足用好,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要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标准尺度一致。

  (三)加强问题反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要落实属地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开展平稳有序高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国资委要认真研究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自然资源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沟通交流,适时研究相关的补充政策措施。

  其他市级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各区属国企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工作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企业名单公报PDF附件2: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工作联系表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07/t20240730_376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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