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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日喀则市1人被罚

发布时间:2024-07-29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当你急需用钱恰好有人告诉你用银行卡“刷流水”可贷款,轻松快速、无抵押、免担保,这时你要小心这种情况,可能是有人想利用你的银行卡进行洗钱犯罪,一不小心你将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公安依法查处1起非法出借银行卡案,行政处罚1人。

  日前,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德勒派出所接到刑侦支队转办的一起非法出借银行卡案。经民警查实,李某因资金不足想要办理贷款,但其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贷款。后来,李某在网上添加了一名网友,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服务,但是需要李某提供银行卡用以“刷流水”。随后,李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前提下,仍将银行卡出借“他人”。诈骗分子利用李某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结算,涉案金额10万元。经询问,李某对其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已被行政处罚。

  在此警方提醒:帮人转账、取现不可取,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各种第三方支付账号,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切莫因贪一时小利而耽误自己的美好前程。对于他人借自己的重要证件,不要碍于情面,要核实清楚,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文链接:http://www.xizang.gov.cn/xwzx_406/dsdt/202407/t20240727_427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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