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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河北省政府、河北省军区发布《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冀政字〔202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规划部署。国务院、中央军委重视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有关规划明确要求各省制定出台民兵权益保障政策,省政府、省军区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军地联合一体推动《办法》出台,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作出贡献。第二,激励民兵更加积极投身练兵备战。针对民兵地位作用日益重要、建设任务日益繁重,通过制定出台《办法》,使民兵个人享受适当的尊崇和优待,对编兵单位给予必要的服务和优惠,更加有力形成正向引导,更好激发参编参建热情,引领广大民兵献身全民国防事业。第三,丰富完善民兵建设法规制度。着眼进一步编实建强民兵队伍,我省各级各部门陆续制定诸多区域性政策,有必要从省级层面对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作出统一规范,自上而下填补政策空白,由点及面构建保障体系,推动我省民兵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11条,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对象、优先服务、优惠待遇、荣誉激励、权益保障、单位激励、凭证管理、监督执行、修订解释、执行时间等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普通民兵。一是在省内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银行、通信运营商、保险公司享受贷款优惠、办理专属套餐、购买专属意外保险和享受购买保险优惠等政策;二是在省军区、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发放奖金奖品;三是因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在量化审批定兵办法中赋予合理分值;四是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训练补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人事或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五是符合帮扶救援条件的,由所在地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帮扶援助。

  (二)基干民兵。在上述普通民兵政策基础上,还享有:一是在省内各公路客运站、民航机场、公立医疗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车辆管理业务综合服务大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享受优先服务;二是参观省内公共文化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乘坐编组地所属县(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票价减免;三是在省内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银行办理基干民兵专属保障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是军事机关为基干民兵制发《河北省基干民兵证》。

  (三)编兵单位。一是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武装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享受项目、用地审批优先政策;三是享受银行贷款利息优惠、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四是认定为河北省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单位)时予以重点考虑;五是武装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通报表扬,编兵单位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在量化审批定兵办法中赋予合理分值。

  以上优待政策,执行主体为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由政府和军事机关细化落实措施;执行主体为企业的,由相关企业制定发布具体措施,民兵和编兵单位自愿进行选择。

  

  相关政策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gov.cn/columns/50679b44-048c-4322-8ebb-988337c07c46/202407/11/02ec8e36-fcbc-4a49-9ca9-e546aa97d6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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