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舆情监督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儿童化妆品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4-05-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南阳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儿童化妆品消费提示,为儿童健康保驾护航。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应当注意这些事项——

  仔细查看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生产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之后的产品包装是否按照要求印制“小金盾”图样。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仔细查看配方,儿童化妆品的配方不宜使用祛斑美白、祛痘、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功效成分。

  婴幼儿化妆品功效宣称只能有清洁、滋润、保湿、防晒、舒缓、爽身6种;与婴幼儿化妆品相比,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多了卸妆、美容修饰、芳香、护发等。化妆品不具备治疗作用,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在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治疗湿疹”“抑菌”等内容的产品,不要轻信。

  3岁以下儿童不要使用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碳酸、硼酸盐和四硼酸盐,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成分的化妆品。使用含有滑石(水合硅酸镁)成分的化妆品,要注意粉末远离口鼻。儿童不宜常用含有氯化锶的化妆品。

  目前,我国批准的儿童特殊化妆品仅限于防晒类化妆品。6月龄以下婴儿,不建议使用防晒产品;6月龄以上至2岁婴幼儿,建议以衣物遮盖防晒为主,也可使用SPF10/PA+以内的物理性防晒产品;不建议儿童使用防晒喷雾。

  仔细查看产品注册证编号、备案号是否符合化妆品编号规则,消字号、械字号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可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和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仔细查看包装上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应当具有注册证编号;有无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号;有无标明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使用期限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进口化妆品应有中文标签。

  购买化妆品时,务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电脑小票,票据上注明所购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使用化妆品产生不良反应,可拨打12315举报热线投诉。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gov.cn/2024/05-27/299875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