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对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18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民执法罚〔2024〕130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312000069068236X4 |
处罚事由: | 2021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警告 |
社会组织信用状况: | 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6日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民政局 |
救济途径: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XWZX289/TZGG8519/202404/t20240416_660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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