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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对广西糖蔗协会等6个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对广西糖蔗协会等6个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广西糖蔗协会等6个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接受2016、2017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处罚决定书》(桂民罚〔2021〕第006号-011号)

  2.《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须知》

   

  附件1:

  桂民罚〔2021〕第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糖蔗协会

  登记日期:2005年11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507162762Y

  住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广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总站110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韦仕鹏          联系电话:0771-5852627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桂民罚〔2021〕第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马业协会

  登记日期:2015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MJN100029K

  住    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C-1701

  法定代表人:赵昕然      联系电话:15677000888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桂民罚〔2021〕第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桂海壮医药研究所

  登记日期:2002年10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000507163407B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39号左岸青园A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曾玉祥       联系电话:13878821224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桂民罚〔2021〕第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山晖书画院

  登记日期:2015年9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000336469208F

  住    所:南宁市五象大道438-1号金江新苑1-A号

  法定代表人:陈史文       联系电话:18078195653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桂民罚〔2021〕第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世纪红榕创业投资与企业价值研究院

  登记日期:2013年5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000070600343G

  住    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11号东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黄冠杰     联系电话:07715772005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桂民罚〔2021〕第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惠思助困基金会

  登记日期:2016年7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50000MJN1448814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5号楼5-2105

  法定代表人:康学明     联系电话:18278108888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基金会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附件2

   

  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须知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受到有关处罚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可登录“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进行查询。

  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fzjs/t11071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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