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新闻出版局,省管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3〕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省内发行单位(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全省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一)全省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承担。
(二)各州(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开展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做好数据汇总工作,按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本州(市)年度核验工作总结以及零售单位汇总数据。
(三)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核实其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后,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核实报告和相关核验材料。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省内各发行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省内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省内各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填写提交并打印《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点击“审核完成”,否则予以“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对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四、报送材料
(一)经网上审核通过的《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此表在网上填报提交后可直接打印,打印件上应印有水印)。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2022年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和处罚结果,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实施整改工作情况。
2.本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所需资格条件(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
3.本单位2022年的经营状况。应包括经济数据(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货渠道、营销方式和主营业务,组织各类读书会、讲座、惠民书展、重点图书展示展销等活动情况。具有网络发行资质的单位还应将开展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在自查报告中进行单独报告。
4.新华书店还应包括承担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概况等信息。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省管批发单位持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609号云南新闻出版大楼802办公室进行核验登记,并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核验章。
省内各零售单位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进行核验登记,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发行单位各留存核验材料一份。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确填写《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严格按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批发或零售)分类填写,不可错填。
省管批发企业应于2023年4月2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关注填报结果。网上核验通过后于2023年4月24日至28日期间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加盖年度核验登记章。
各地新华书店、邮政系统书店的相关数据由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云南分公司统一报送。各州、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上述2家企业在当地零售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但其经济数据不计入州、市报送的《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二)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保障本地区发行单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年度核验组织工作,并认真填写《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确保数据准确性。
(三)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黑名单”并曝光。省级抽查总数不少于50家,每个州、市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其中昆明市不少于40家);州、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抽查量化要求。
(四)各州(市)新闻出版局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参照《XX(地区)2023年出版物发行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规范格式》(附件3)。
(五)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分公司还须填报《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中的表二、表四、表五、表六、表九、表十一、表十二。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还要报送零售数量前50名图书列表。
各州(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年度核验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核验工作。省新闻出版局将对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核验、未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XX(地区)2023年出版物发行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规范格式》可登录云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官网(网址:www.ynsxwcbj.gov.cn)“通知公告”下载。
附件:
1.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点击下载)
2.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3.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规范格式(点击下载)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2023年3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薇0871-64111062;电子邮箱:35412658@qq.com)
原文链接:http://www.ynsxwcbj.gov.cn/html/2023/xinwenchuban_0324/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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