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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之管见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我省注重突出山西地方特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化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地方转型做出积极贡献,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发挥了应有作用。

  立法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把保障权利义务作为出发点,我省充分考虑权利义务的对等,实现立良法良立法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严谨的立法技术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地方立法。山西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192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大方面都有地方立法,见证和记录了山西改革发展的足迹。主要集中在突出山西特色,加快转型发展,留住绿水青山,体现红色情怀,注重乡土味道,开创了地方立法新局面,实现了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工作发展目标新要求。笔者认为有如下特点:

  发挥地方农业立法的引领推动、先行促进、保护发展作用,如在加强地方“三农”立法中,量多质好,成效明显。我省上世纪制定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化条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气象条例、农作物和林木种子条例等,都是先于全国制定的法规,不仅促进了我省农业稳定发展,粮食丰收,农民持续增收,而且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地方经验。努力在改善环境上下功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汾河等主要流域的环境治理等立法,为美丽山西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以人民为中心,补齐民生领域的短板,在深度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力度等方面侧重立法,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努力打造振兴乡村的人居生活美好环境。围绕重大民生问题,运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如减免农业税比国家提出的目标提前三年,使天经地义的“种粮纳税”在2005年得以废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综改试验区建设,摆脱煤炭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模式,我省以加强重大事项决定为引领,及时作出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阐明了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原则、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人大代表及全社会的责任,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坚定不移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打好推进供给侧改革这场硬仗,交出了一份有法治保障的决定。

  围绕中央和省委有关工作的重点难点,推进工作。加大普法力度,利用每年宪法宣传日等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积极推进普法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形成依法护民、促民、助民的法治氛围。

  突出山西小杂粮和地域农牧的优势,保留乡村风貌,加强红色文化遗址和名村名镇名城保护,书写好农牧文化发展新篇章。山西是著名的革命老区,为保护先烈的功绩永世长存,我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红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即《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要求,提高立法站位,在地方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立良法,惠民生,促发展,保善治。突出地方特色,是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用立法形式最大化地固化为现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关注群众需求,顺应民意,应突出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特色。积极探索创制性立法,不以过去的立法成就为自喜,破除形式藩篱,不照搬照抄上位法,不搞大而全。仅在保护生态环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两山”理论方面,我省就制定了永久性公益林保护条例、森林公园条例、汾河生态修复与保护、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诸多地方立法,同时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在公共卫生方面,制定出台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和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从而加强了公共卫生环境治理和根治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特别是立法法和监督法实施以来,我省注重立、改、废相结合,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与修改法规相结合,使法规更及时有效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主要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每年的立法计划和法规通过前报告党委,人大的自主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的预决算监督规范化并实施全口径预算监督。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192件,其中涉及农业方面的约为50件,约占立法总数的1/4。从地方农业立法看,总的来说立法质量是高的。立、改、废的数量也不少,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统一集中对水资源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近30件地方农业立法进行了两次全面大的修改和修定工作。并对落实全国人大决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农业立法进行了集中修改,为建立和促进长效稳定的“三农”工作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地方农业立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倾向的“五重五轻”问题,存在着重由政府部门起草多、重部门利益、重处罚权、重审批权、重收费权;轻下放审批权、轻保护农民群众权益、轻简化办事程序、轻减轻农民负担、轻减轻对农民的收费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中加以克服。

  我省要构建好乡村振兴法规的“四梁八柱”,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新型产业,推动农村绿色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这是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重大民生问题。我省应该适时抓紧启动立法调研程序进行立法调研,或者动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先行作出有关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为国家提供山西方案。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下足立法绣花功夫,精细化立法,精准发力施策,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壮美图景落地生根。

  因立法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出台,可以考虑先行作出法律性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等待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之后,再行立法。因为这是“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今后一个时期须下大力做好的调研工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做好立法调研:一是规范乡村振兴的科学统一规划。二是建立五级党政“一把手”乡村振兴领导责任制。三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四是强化村民自治的管理与监督。五是明晰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三权”产权制度改革路径。六是生态优先,依法推动农村走上绿色发展之路。七是用提倡和鼓励性立法,固化质量兴农,鼓励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农村经济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八是依法治贫,建立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切实把振兴乡村这件大事办好。(作者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魏晓鹏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default/view.aspx?ID=58116&tabl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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