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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违反限制消费令,偷偷乘坐高铁,罚!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明知被限制高消费

  还违规购买高铁票出行

  最终被拘传并处以2000元罚款

  得不偿失,悔不当初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放

  洪某与沈某原系姻亲。因双方间的借贷纠纷,洪某于2018年7月将沈某起诉至金山法院。经金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调解协议,由沈某分期归还借款73万元,同时约定若沈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自愿承担违约金17万元。因沈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洪某于2019年2月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官经过多方努力查找,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洪某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随后,因被执行人沈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金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2月19日,金山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上海高院通报,得知沈某违规购票并乘坐被公安机关抓获,便第一时间内赶至铁路公安虹桥站派出所将被执行人沈某拘传至本院。

  执行谈话中,沈某表示其通过某视频网站知道限高人员如何购买高铁票,心想既然案子执行时间已久,如果能顺利买到票且不被发现,就不会有问题。在经过执行法官与沈某释法析理后,沈某表示因自已的一时侥幸,造成这样的后果,后悔不已;同时承诺分期归还所欠债务。鉴于被执行人沈某违反限制消费令违规购买并乘坐高铁的情况属实,且考虑到被执行人沈某到院后悔过态度较好,金山法院于当天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某采取罚款2000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法官说法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制高消费措施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措施,通过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含不得乘坐飞机或高铁。如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有何影响?

  针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沈某明知被限制高消费,在未获得法院的允许的情况下,仍乘坐高铁出行,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禁止性规定,法院最终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此外,相关人员利用购票系统漏洞,向已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出售、倒卖高铁票、飞机票,或提供相关购票中介服务的,一经发现的,也将依法以妨碍执行据予惩处,或将相关线索提供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为严厉打击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违反限制消费规定,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上海高院于2021年2月24日开展“织网行动——惩老赖打黄牛 堵漏洞 建机制”专项执行活动。

  下一步,金山法院将以此次“织网行动”专项执行活动为契机,加强与发改委、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监管机制,织密执行联动网,加大对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充分发挥失信联合惩戒的功能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58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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