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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重调解 定分止争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承包土地起纷争

  法官调解化干戈

  土地问题涉及农民根本利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往往具有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因此,合理高效地调处农村土地合同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近日,蓟州区法院上仓人民法庭联合东施古镇政府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也为土地承包合同规范化提供助力。

  2001年,周某与蓟州区东施古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包该村部分土地。多年来,周某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拖欠承包费用。今年5月,村委会要求其补交承包期间差额面积的承包费,同时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并在一个月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后,村委会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官艾世尧接案后,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立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向周某释明利害关系,告知周某,双方早已签订合同,如不补交承包费,便违反了合同约定,村委会可以解除合同。

  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周某同意给付村委会承包期间差额面积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的承包费19万元。随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一对夫妻纠纷不断

  两位法官调解为民

  近日,蓟州区法院家事法官刘香凝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离婚经历可谓“曲折”。2013年,孙某(男)与王某(女)离婚后,因为一纸协议,办理了复婚手续,如今又因矛盾不可调和而起诉离婚。

  原来,双方居住地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和两套拆迁安置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的,房子登记在孙某父亲名下。孙某的父母不愿意儿子、儿媳离婚,于是跟双方立下协议,如果他们存在婚姻关系,孙某父亲去世后拆迁安置房可归小夫妻所有,如果今后双方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那么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孙女所有,与小夫妻无关。孙某和王某在利益的诱惑下决定复婚。

  复婚后不久,双方的感情再次亮起红灯,王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刘香凝反复翻阅卷宗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实很难愈合,复婚乃是利益驱动,如今也已分居多年,只是对财产分割争论不休,离婚对双方来说反倒可能是解脱。

  与此同时,刘香凝还发现,王某与其女起诉孙某及其父母共有物分割的案件,由蓟州区法院法官张玉良负责办理。两位法官沟通后决定对两起案件合并调解。

  协议书中约定,一旦双方离婚,房屋产权归双方之女所有,所以女儿随哪方共同生活成为了解决两个案件的关键。两位法官以此作为突破点,劝导双方多为孩子着想,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不要让情感纠葛影响孩子的成长。

  其间,孩子有明确意愿要和母亲共同生活,双方仔细思量后,都作出了让步。孙某同意女儿随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同意在收到房屋折价款后放弃房屋产权。随后,孙某当庭付清房屋折价款,两个案件调解解决。

  民生无小事。一直以来,蓟州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动作为,在田间地头调解纠纷、翻山越岭巡回开庭,全心全意为群众解决烦心事。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的感谢,这也是对他们工作最好的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shgl/tjcaw-iiznezxr5722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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