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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家的港湾” 家事法官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日前,津南区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常某某(女)身患癌症多年,带着一个女儿,原告田某某(男)带着患有脑瘫的儿子,四个人重组家庭。该案为原告提起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前两次均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不久前,田某某第三次向津南区法院诉请离婚。

  三诉离婚 多次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孟庆颖将双方约至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一开始,被告情绪激动,向法官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在“背对背”调解时,经法官耐心释法,被告终于敞开心扉。被告称,自己其实已经做好离婚的思想准备,且双方已经分居两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其心里始终有个顾虑。

  “我不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我患有癌症,还有一个女儿,离了婚,没有房子住,我们今后如何生活?请法官帮帮我们。”被告流露出真实想法。

  “该案已经过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且双方分居将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和被告已不具备调解和好的基础,我们只能把调解的方向转为尽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随即调整办案思路。

  处理方案 一波三折

  找到症结,承办法官将调解的重点转向了财产分割。经询问,得知双方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被告及其女儿享有30平方米的“拆迁面积”和20平方米的“平价面积”。其中,30平方米的“拆迁面积”已还迁在原告父亲名下的房屋内,20平方米的“平价面积”尚未使用。

  根据以往的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折价购买其占用被告母女的房屋平米数;第二种是另案处理,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由被告母女向原告父亲主张权利。

  对于这两种处理方式,原告最初表示因其收入不高,且长期抚养脑瘫儿子,只能按照拆迁时的市场补偿价格补偿母女。经法官调解,原告愿意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将占用的30平方米拆迁面积折价补偿给被告。然而,被告认为即使原告给付补偿,其因患病多年也无力以现在的价格购买房屋,对于另案处理的方式,被告也无法接受。被告提出,想要属于母女的30平方米,再加上享有的“平价面积”,可以选一套小面积住宅,这样她们母女能有一处容身之地。

  原告同意返还被告母女的30平方米“拆迁面积”,还可以将其本人的“平价面积”赠与被告,但该方案涉及案外人及拆迁部门,因此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调解陷入僵局。

  多方联动 保障权益

  鉴于此,承办法官主动与拆迁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案。经过多次沟通,拆迁部门给出方案,可以将被告母女的“拆迁面积”分离出来,加上被告母女及原告的“平价面积”,被告可以重新选一套房屋,但是需要对分离出来的面积补交差价。

  最终,确定双方调解意见后,法院邀请拆迁部门到法院“现场办公”。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拆迁部门与原告父亲、被告分别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同时三份协议涉及的交款事宜、给付事项均当庭履行完毕,该案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紧扣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合理诉求,创新工作思路,通过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现场办公”,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拆迁安置协议,有力保障了妇女儿童权益,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zhzl/tjcaw-iiznctke17061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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