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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优化营商环境 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为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近日,市高院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工作职能,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既展示了本市法院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司法理念,也帮助民营企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坚持诚信守约、规范经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建立金融“绿色通道” 助力“多元解纷”

  今年3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2898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一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及刘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6月,该分行工作人员到钢铁公司经营地进行放贷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停产。银行方面认为这已影响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要求钢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实业公司、某工贸公司和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协商无果,该银行分行诉至法院。

  河北区法院立案审查后,发现该案诉讼标的额大、诉讼成本高,但案件事实清楚,具备调解条件。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引导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将案件导入该院金融解纷“绿色通道”,进行诉前调解。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熟悉金融工作、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接受委托后,进行在线远程调解,由法官进行线上指导,对调解合法性进行把关。最终,当事双方就贷款偿还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某钢铁公司分期偿还贷款及利息,至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保证人对前述约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调解员在线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各方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法官通过“云开庭”的方式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该案是法院通过诉前委托人民调解员,以在线方式妥善化解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相比传统的诉讼解纷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低、专业针对性强等优势。近年来,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大纠纷解决力度、提高解纷效率,本市各级法院按照“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的分流对接机制,加强“在线诉非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

  河北区法院建立的金融解纷绿色通道即是其中一例。案件纠纷化解全程历时仅3天,当事人几乎“零成本”支出,切实降低了金融纠纷化解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寻找利益契合点 妥善化解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协调天津某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其平行进口汽车批发、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项目进驻四川德阳“北新国际机械城”事宜与被告开展合作,内容包括为项目引进提供调研、咨询及商务谈判服务等,被告为此应向原告支付费用500万元。

  原告诉称,经其多方努力协调,被告已与该汽车贸易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通过该公司下属关联企业实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相关业务,合同目的已实现,但被告仍欠款150万元未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前述协议及合作开展业务的相对方均应为汽车贸易公司,但现与被告签署合作协议及正式合作的相对方,并非该汽车贸易公司,因此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向原告支付诉请款项。

  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在案涉平行汽车进口合作业务中主要负责协调磋商,提供合作机会,合同价款数额较大,并且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与实际履行存在一定差别,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有待商榷。

  法官多次调解,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诉讼期望值,最终促成案件调解解决。双方商定,被告于调解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3万元。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积极避免保全措施对企业发展产生影响的典型案例。该案原、被告双方对履行情况争议较大,且合作项目位于四川,又牵涉众多关联企业,法院在合理判断交易模式和合同效力的基础之上,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促使各方达成共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dt/tjcaw-iivhvpwy9444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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