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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发布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情况及应诉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行政诉讼案件,被许多人称为“民告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行政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都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案件不能立案呢?

  11月3日下午,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行政诉讼二审不予立案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同时也为行政诉讼如何避免发生不予立案的情形,提供了应诉提示。

  据统计,自2019年二季度调整新辖区以来,市二中院共受理行政诉讼二审案件663件,其中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共计114件,占所有二审案件的17%。

  该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了4种行政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类型,分别是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导致的立案不能、超出起诉期限导致的立案不能、由于起诉时证据不充分导致的立案不能以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立案不能。

  提起行政诉讼莫“超限”

  当事人刘某自述,其在2016年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某区住建委彻底拆除。2019年7月,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对该房屋拆除行为进行赔偿。

  原审法院裁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赔偿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过多方认定,发现刘某已于2016年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拆除当天本人在现场。刘某于2019年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二审维持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

  应诉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一定要是行政机关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王某在楼门口堆放杂物,影响其他居民日常出行。居委会接到群众举报后,与王某多次沟通无果,便对其堆放的杂物进行了清理,转移至小区其他位置,并通知了王某。王某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清理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裁定,居委会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对王某的起诉不予立案。王某上诉至市二中院后,二审认可一审意见,维持原裁定。

  应诉提示

  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涉及行政行为的后果及权益保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社会组织。

  居委会或村委会只有在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行为时,才可以作为适格被告。因此当事人在面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影响自身权益时,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必要证据应及时提交

  当事人冯某称,他曾于2016年至2019年间,多次请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对某公司进行处罚。2019年年底,冯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具体,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冯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人社局、调阅卷宗等,查明冯某并未向法院提交2019年其向该人社局提出履职申请的证据,仅提交了2016年填写的举报登记表。二审法院认为冯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维持不予立案裁定。

  应诉提示

  《行政诉讼法》将大量的举证责任归于行政机关,但是原告仍负担着一些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针对的是有书面决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提供该书面决定;如果是事实行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该行为。特别是履职之诉,除行政机关应依职权主动履职外,当事人还应提交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

  当事人闫某称其房屋于2019年6月被某区住建委拆除,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住建委拆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对其进行了说明,并要求其明确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闫某拒绝变更,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裁定不予立案。闫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询问闫某,他依旧表示对整个拆迁程序不服,却并不能明确是哪一个程序违法,二审维持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

  应诉提示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明确诉讼请求,在法院对其释明时,应耐心听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审慎作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决定,节约维权成本。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dt/tjcaw-iiznctkc98726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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