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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角巷”“炸鸡星球”......想加盟“网红品牌”赚钱?先看看这个!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通讯员戴睿狄肖志勇

  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红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对该院知识产权庭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进行梳理分析,法院发现近年来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包括“鹿角巷”“炸鸡星球”“分米鸡”“爱亲母婴”等网红品牌均有涉及。

  

  “我们发现,涉及网红品牌加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普遍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并多发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说,此类纠纷多发,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被特许人冲动签约后经营不善、利润未达预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另一方面在于部分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或不积极履行对被特许人开展相关培训、不配合被特许人选址开店等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如实披露的义务导致被特许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

  王元田举例称,比如特许人为在合同中规避风险,约定“特许人仅负责提供选址建议,店址确定由被特许人自行负责”,之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多处地段差、租金高、超预算等不具有参考意义的选址,并不能对被特许人开店起到辅助决策作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经常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规定却未如实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为由起诉特许人,要求撤销合同。”对于此类情形,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在介绍相关典型案例时表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资质以及对此没有进行披露时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该因素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加盟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判断。如果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能仅因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就要求直接撤销合同。

  此外,肖志勇提醒,《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冷静期”并非试用期,随意毁约不可取。肖志勇认为,“冷静期”的认定可以考虑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止,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其已经审慎地做出全面履行合同的决断,如果允许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则损害了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西城法院法官刘丰建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细致约定权利义务,被特许人做到审慎考察项目,特许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留存履约书面证据。合同到期后被特许方应及时停止使用资源。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1-03/26/content_12467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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