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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咸猪手”、治理校园欺凌、调处土地纠纷……青海发布10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近期,青海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五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以来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在各方积极参与下,共推选出54个妇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内独立或联合成功办理的有关妇女儿童权益诉讼、调解案例;经过组织推荐和专家组严格评审,最终评选出青海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妇女工作者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及家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专家评审会。省妇联供图

  

  开展“维权面对面,服务心贴心”活动。

  

  法律服务中心接听12338妇女维权热线。

  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当前青海省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并广受关注的未成年人及女童人身权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校园欺凌、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秉承儿童优先原则,主动作为,密切协作,为今后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儿童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指引。

  ①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扎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政府勇于担当作为温暖护航受教育权

  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马某为学龄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扎巴镇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化隆县法院准予强制执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马某哈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已执行完毕,马某已入学就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受到“读书无用论”的影响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扎巴镇人民政府勇于担当作为,教育、民政、妇联多项举措开展控辍保学集中行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巡回就地开庭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改变了被执行人的错误认识。通过此案件,有力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

  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李某贵强奸幼女案:

  多部门联动维权检察监督润蓓蕾

  犯罪嫌疑人李某贵于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当晚,李某贵在格尔木市昆仑广场将被害人马某某(案发时5岁)强行抱至某草坪实施强奸,致被害人马某某身体两处重伤二级,后期需经四次手术缝合和治疗。被害人母亲向省妇联求助,省妇联高度重视,责成属地市、州妇联牵头启动多部门维权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格尔木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市检察监督立案并提级管辖,市、州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省、州、市公安、检察、妇联三级联动维权,及时帮助受害女童转院至省红十字医院救治,并组织干部职工为马某某捐赠捐物,建立“爱护小草”爱心账户,承办检察官在市教育局支持下,帮助解决马某某入学的实际困难。后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贵无期徒刑,市检察院联合控申部门共同为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020年9月已将当年救助款发放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典型意义:格尔木市检察院加大对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惩处力度,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办案中整合社会资源,省、州、市公安、检察、妇联三级联动开启救治绿色通道,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心理疏导,推动我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③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朱某学等5人校园欺凌致人重伤案:

  法无可恕严惩欺凌情理交融挽救少年

  被告人朱某学、朱某伟等5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原系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学校初中在校学生。杨某某系班长,5被告人因不服杨某某的管束,与其素有矛盾。2013年12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某学纠集朱某伟、朱某彦、朱某寿、朱某金共同预谋,先后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重伤。2014年6月12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学有期徒刑三年,朱某伟、朱某寿、朱某彦、朱某金分别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朱某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海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朱某学适用缓刑,市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对朱某学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长达四年的跟踪帮教朱某学过程中,案件承办检察官为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提供了多次帮助和心理疏导,2019年6月朱某学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大学。

  典型意义:校园欺凌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案通过惩治犯罪行为,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以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着力点,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下,不仅依法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挽救了涉罪少年及其家庭,还在法治和德育有效结合共同应对校园欺凌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④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谭某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联组织倾情帮助保护令及时护平安

  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申请人谭某某和马某林系夫妻关系,婚后马某林长期对谭某某实施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谭某某顾虑孩子身心健康,努力维护家庭完整,遂一直隐忍。2019年5月马某林再次为家庭琐事殴打谭某某,致使谭某某右胳膊骨折,左侧一根肋骨骨折。化隆县妇联接到谭某某求助后,积极为谭某某提供维权服务,帮助其向化隆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条件,故依法为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反家庭暴力是党委政府关注、妇女群众关心的依法治理工作,化隆县法院、妇联切实落实我省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多项工作制度,法院及准确把握“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审查标准,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⑤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援助案:

  医疗残疾赔偿遭拒法律援助终获赔偿

  2019年7月常某某无故被陌生人巴某打伤,经鉴定常某某为左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立案侦查,8月12日巴某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乌兰县公安局于8月14日撤销该案件。常某某为治疗外伤(不属合作医疗核报项),先后产生医疗费用10686.73元。

  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常某某申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将巴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以侵犯生命、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月13日,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常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0111.63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难点在于殴打常某某的巴某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法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常某某另行应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经济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范围和具体数额。本案尊重事实证据,严格依据法律,依法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⑥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陆某良故意伤害案:

  利剑出鞘打击犯罪“儿童代表”勇于代言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某镇村民陆某良与70岁的母亲、妻子、孩子、大哥共同生活,妻子患有小儿麻痹症,双腿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陆某良本人因外伤右腿截肢(现已安装假肢),大哥因车祸致残。陆某良自2020年3月起,多次对其子陆某(七个月大)进行殴打。贵德县某镇村两委干部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向县公安机关通报,公安部门予以刑事立案,经鉴定陆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妇联、民政等多部门联动将陆某送至省妇女儿童医院进行开颅手术等相关救治,同时为其拨付专项救助金,安排专业育婴人员照看。后将其转入西宁市儿童福利院继续接受康复治疗。

  2020年6月5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判处陆某良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20年6月29日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良与马某离婚,陆某归母亲马某抚养,陆某良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省首例由妇联、民政部门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在离婚案件中,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使儿童免受父母不当行为的侵害,保障儿童利益的有效实现。

  ⑦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宋某丙故意伤害案:

  虐待养女枉人母监护侵权依法办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包某某(4周岁),遭其养母宋某丙的暴力殴打。宋某丙用竹条抽打被害人包某某全身,用脚踢踹被害人包某某腹部,致使被害人包某某结肠破裂,头部、面部等多处软组织受伤,舌软组织裂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重伤二级。大通县公安局因被害人包某某住院治疗无法进行伤情鉴定,暂未立案,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认为宋某丙的行为涉嫌犯罪。2020年8月13日,大通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宋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批准逮捕,12月23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西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立案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衔接,在核实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取、留存监护人对包某某实施虐待的证据,为审查起诉奠定基础。本案也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不能或监护不力时,主动担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⑧西宁市城西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武某元猥亵儿童案:

  刑罚斩断“咸猪手”依法维护“她”权益

  武某元是西宁市城中区某单位职工。自2017年起,武某元多次在某小学放学期间利用儿童防范心理弱、好奇心强、轻信陌生人等特点,引诱小学生到小区楼道等公共场所进行猥亵。2019年3月18日,西宁市某校小学生王某某(女,年仅7岁)及同学四人遭武某元以打游戏为名引诱至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楼道进行猥亵,后被害人王某某家长报警,并向省妇联寻求帮助,省妇联责成属地市、区妇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并认真落实信访舆情监测及个案处置主动发声、零报告、日报告制度,省、市、县妇联三级联动牵头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召开情况通报会正面回应家长关切。属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2019年7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武某元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8月2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元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西宁市首例因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儿童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改变了“咸猪手”行为最多被定性为治安事件予以行政拘留,而得不到刑罚惩处的公众印象。本案的意义,首先在于展示国家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特别是女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其次鼓励女性和女童监护人面对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要勇敢发声制止,遭受侵害后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作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⑨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朱某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维权案:

  确权登记应平等,依法调解止纷争

  李某花、朱某萍为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村民,系妯娌关系,李某花和朱某萍两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矛盾,2014年土地确权登记时,李某萍将全部土地确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朱某花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重新确权登记。2018年3月经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多次调解,对双方进行土地权益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凭订立的协议书办理了土地承包手续和经营权证书。

  典型意义: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子对农村土地承包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⑩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钟某韬猥亵儿童抗诉意见重审案:

  严惩“电梯大灰狼”护苗成长担正义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钟某韬在西宁市城东区某小区电梯内,见到被害人陶某某(年仅7岁)独自一人,遂用暴力方式对被害人陶某某实施了猥亵,期间被害人陶某某受到惊吓哭泣。被害人陶某某家人知晓情况后立即报案,犯罪嫌疑人钟某韬于同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2018年3月2日,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定罪准确但量刑较轻提起抗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比对细节,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就被告人猥亵儿童行为的恶劣性、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作出研判,支持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改判被告人钟某韬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抗诉,以法律的权威向社会表明,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立足于法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严守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彰显法律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5/2021-03/19/content_12464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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