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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酒驾后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为他开了刑事案件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检察机关主要是行政听证。听证一词借用行政法规定的‘听证’称谓,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一种‘看得见’‘听得到’的检察工作新形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党春艳说。青海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全面落实公开听证制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做到“因听尽听”,通过检察听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听证走出探索第一步

  “我真的错了,谢谢检察官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有了重新生活的勇气。”权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法律。

  2019年11月23日零时,权某某和同学聚餐,酒醉后独自驾驶共享小型客车从西宁市城东区一酒店停车场出发回学校,当车驶入西宁市城中区翠南路后,权某某因醉酒在车内一睡不起。当日3时50分,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案发后,权某某及其父母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希望能从轻处罚,完成学业,权某某本人也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权某某在校表现优秀,还是班干部,如认定其犯罪提起公诉被判决后,学校肯定会将权某某劝退,这对权某某及其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的家庭来说将是沉重打击。

  办理此案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考虑到权某某今后的前途,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让当事人说话,让专家评判。”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学校代表、人民监督员纷纷对本案发表了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城中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权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举,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温情,更能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听证会,可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及听证员等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是公开听证的一大优势,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案件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党春艳说。

  重罪案件也适用于公开听证

  是不是只对简单的刑事案件适用公开听证制度呢?其实不然,只要对于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案件以及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的案件,都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

  2020年,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业务指导下举行了拉某某对被告人朋某某故意杀人案请求刑事抗诉一案公开听证会。

  2016年,朋某某与东某某依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两人感情不合,东某某离家出走。朋某某将与东某某感情不合一事归咎于东某某的姐姐拉某某和姐夫斗某某从中作梗。2019年10月,朋某某携带折叠刀前往拉某某家,持刀捅刺拉某某和斗某某,造成斗某某死亡、拉某某轻伤二级。2020年8月,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到判决的拉某某于当年8月26日向海南州检察院递交《刑事抗诉请求书》请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各界人士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发表了不支持抗诉的答复意见。

  “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中明确,社会影响较大、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重大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强制措施存在争议的等案件,适用公开听证。不能把所有审查逮捕案件都纳入听证范围,法定必须捕的不用听证。”党春艳说。

  “开展刑事检察听证工作,推进公开听证工作的常态化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党春艳说。保证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让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5/2021-03/25/content_12466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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